一公司规定年终奖与年假2选1 法院:违反《劳动法》
今日,一则公司年终奖励与休年假需 “二选一”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据报道,辽宁抚顺一公司引规定《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年终奖励与休年假需 “二选一”: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未休年假”。同时规定,年终奖金为上年度月均工资,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
公司的职工刘先生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
在监察局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支付了刘先生于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2021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故对公司以年终奖励和福利等形式补偿未休年假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支付给刘先生的3050元属于2018年的年终奖励,在监察局责令下支付的3172.41元属于2018年的未休年假补偿,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支付情形。
故公司要求刘先生返还305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