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险作业罪!锡市人民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日前,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宝力根派出所民警根据日常工作线索摸排,发现辖区内疑似有人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经查,当事人武某在两个车库内存放了18个燃气罐,经送检鉴定罐内气体分别为丙烷液化气和丙烷、丁烷混合液化气,以上两种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武某在持有期间内将其销售给锡林浩特市范围内15家店铺使用,共计350公斤,获得违法收入11700余元。

宝力根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买卖、储存、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人武某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武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目前,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记者: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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