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爱的二八定律》 解“真假结婚”之谜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近日,都市情感剧《爱的二八定律》热播,该剧讲述了女主角秦施为入职知名律所而伪装成已婚人士,与阳华“假结婚”却意外获得真爱,奔向幸福的故事。
那么,“假结婚协议”能否对抗真的登记结婚?“假离婚”算数吗?“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签署必要?本期【追剧学法】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武鑫蓉和大家聊一聊“真假结婚”背后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秦施和阳华为了各自的目的一拍即合,约定了半年的“假结婚”期限并签署了协议。律所要求秦施补齐已婚材料,她只好和阳华登记结婚,并签署了为期三年的结婚协议及婚前财产协议。那么,这份“假结婚协议”能否对抗两人在民政局的真登记结婚?
答:民法典规定,结婚登记应自愿合法。所谓自愿,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自愿领证,且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婚姻关系对登记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论双方有无感情基础、是否真心建立婚姻家庭关系、登记结婚有何种目的,在法律上都是“真结婚”。因此,秦施和阳华的“假结婚协议”不能对抗两人在民政局的真登记结婚。
场景二:在“假结婚协议”中,秦施和阳华对各自财产进行了非常清晰的分割。现实中,为了取得购房资格、逃避共同债务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假离婚”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当“假离婚”变“真分手”,签署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答:与“假结婚”一样,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男女双方想要恢复婚姻关系,只能重新登记结婚,但凡一方“假戏真做”不愿复婚,都无法破镜重圆。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签署离婚协议这一重大意思表示均应谨慎处理,签字后若轻易反悔应自行承担后果。
如果“假离婚”引发财产纠纷,法院可依据诉求对所谓的“假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并从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如果通过举证质证可以确认签署离婚协议并非基于夫妻双方情感破裂而是为了追求其他利益,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配。
场景三:秦施业务能力非常突出,事业心很强。但诚与慧律所内部却有着“单身女性难以晋升”的不成文规定。引荐秦施的律师谎称秦施已婚已育,秦施得以在律所谋求发展,并成了候补合伙人。那么,律所这种不成文的规定,是否违法?
答: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同时规定,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剧中,诚与慧律所如此做法明显违背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涉嫌就业性别歧视。
场景四:客户丁先生委托律师秦施和陶俊辉,希望能够说服女儿和未婚夫签署婚前财产协议。那么,婚前财产协议有无签署必要?效力如何?
答: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可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给予男女双方在合法事项内约定财产权属的充分自由,无需经过公证程序即具有法律效力。考虑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财产较多,并且可能涉及家族财产的;双方婚后计划实施分别财产制度的;一方计划创业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潜在债务风险的。
因此,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务必“白纸黑字”,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产生歧义。内容上,不要约定以人身自由“绑架”财产分割,避免条款无效。要留存签署协议过程的相关证据,注意保存原件。